长治供氧气供应
供应舱的氧气品质应符合本规范条中气的要求。
舱供氧系统由气源系统、指示仪表及控制阀门、吸排氧装置等组成。
1、 气加压舱的气源应为立气源;气源宜为立气源。
2、 医用气源与医院医疗用氧气共用气源时,气源应能同时保证医疗用途氧气的供应参数。
3、 舱气减压装置、供应管路均应立于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
气加压舱的供氧压力不应大于0.2MPa;医用的供氧压力应工作舱压力0.4MPa-0.7MPa,当舱内满员且同时吸氧时供氧压降不应大于0.1MPa。
4、 气加压舱医用气源的计算量及流量应满足本规范9.2.6-9.2.7条的要求。
5、 工作压力大于0.8MPa的气阀门不应使用快开式阀门。
6、 舱排氧管路应接至室外,排氧口应地面3m以上并远离火花散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