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心供氧系统厂家
注意事项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空分塔)或戊类生产(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物,与其他甲类生产物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2.0.5条 输氧量不**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