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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或呼吸废放系统
Ⅰ一般规定
4。5。1麻醉或呼吸废放机组应有至少一台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较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其余真空泵或风机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4。5。2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4.5.3麻醉或呼吸废气泵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真空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4。5.4 废放系统应使用独立真空泵系统或粗真空风机排放系统;系统应为不锈钢材料封闭结构.
4.5。5所有麻醉或呼吸废气应排至建筑物外。
Ⅱ独立真空机组
4。5.6麻醉或呼吸废放真空泵应满足以下规定:
(1)应符合本规范*4.4。2条的规定;
(2) 麻醉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氧气、、卤化麻醉剂发生化学反应;呼吸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发生化学反应。
4.5。7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4。4.3条的规定.
4。5.8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放真空泵应设阀门或止回阀;
(2)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麻醉或呼吸废放机组进气口应设阀门,并满足本规范5.3节的规定。
4.5.9其它相关要求
(1)真空泵功率大于或等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放机组应符合本规范*4。4。8条(1)-(4)款的规定。
(2)真空泵功率小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放机组可安装在终端设备附近区域。
Ⅲ共用医用真空机组
4。5。10真空泵应符合本规范4。5.6条的规定.
4。5.11麻醉废放终端宜少于3个。麻醉废放末端分支管道应距医用真空终端距离1。5米以上。
Ⅳ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
4。5.12风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1)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17。3kPa(130mmHg);
(2)粗真风机排放机组不应用作其它用途.
4.5。13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本规范*4。5。8条的规定.
4.5。14对其它相关的要求应满足本规范*4。5。9条的规定.